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科信厅〔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保障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将《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9日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
入库出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供给,提升资源质量,实现对资源的动态更新调整,满足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的主管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及其资源提供者在开展数字教育资源的入库出库工作时,应遵循本办法。
本规范所称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及其接入的平台、专题板块。
本规范所称数字教育资源(以下简称资源),是指通过平台面向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的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实训、在线教研视频、教学应用与工具等类型的教学和学习资源。
本规范所称资源提供者是指资源的提供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入库,是指资源通过择优遴选、汇聚加工和内容审核等,在平台上线并提供服务的过程。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出库,是指平台的资源出现不宜继续在平台提供服务要求的情形时,从平台下线的过程。
第五条 平台资源的入库出库应坚持“择优入库、常态监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公益服务、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协调平台资源入库出库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平台资源入库出库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平台监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
第七条 平台资源入库出库应建立以平台主管单位为主导,平台服务提供单位、资源提供者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并按职责落实资源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八条 平台主管单位应当编制平台资源建设规划,制定入库出库工作细则,建立择优遴选、内容审核、应用监测、评估反馈、问题处置和动态调整等制度,指导平台服务提供单位、资源提供者开展入库出库工作。
第九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按照平台主管单位的要求,做好资源入库出库的技术支撑、内容审核等工作,对资源应用情况开展监测评估。
第十条 资源提供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资源提供者应全部责任到人,所交付的资源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内容制作符合技术规范、内容审核等要求,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配合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做好资源入库出库工作。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资源提供者可采取自主开发资源、组织优势单位开发资源、从地方或学校遴选在用且效果好的资源、与拥有特色资源的单位共享资源等多种方式择优汇聚资源。
第十二条 资源提供者应具有资源著作权或与权利人签订再授权协议,获得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资源提供者应在交付资源前进行内容自审、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在资源入库前进行内容审核,确保资源内容安全。
第十四条 按照《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数字教育资源元数据》等相关标准,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指导资源提供者对交付的资源完成元数据标注,确保资源分类、搜索、推荐、应用数据分析等功能实现。
第十五条 按照《智慧教育平台 数字教育资源技术要求》,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对资源提供者交付的资源进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平台入库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与资源提供者在资源入库时应签订资源服务协议,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则上交付的资源应部署在平台上。对于外链资源,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与资源提供者签订数据共享协议,获取资源使用数据。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原则上不得通过外链平台的方式进行资源入库。
第十七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对入库的资源应开展常态化应用监测和内容巡检,真实、客观记录资源管理和应用数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平台主管单位指导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建立资源动态评价机制和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资源评价,向平台主管单位报送平台资源应用监测评价报告,向资源提供者反馈交付的资源应用情况,提出资源更新建议。
第十九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和资源安全,依法留存网络日志。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如发现资源内容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等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资源,采取出库处置措施,防止资源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网信办报告,向资源提供单位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按程序报上级监管部门的网信办和属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平台服务提供者如发现资源内容存在违反政治性、导向性、科学性等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资源,采取出库处置措施,防止资源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网信办报告,向资源提供者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按程序报上级监管部门的网信办。资源提供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后,可重新履行入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如发现资源存在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等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资源,采取出库处置措施,防止资源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主管单位报告,向资源提供者通报。资源提供者对问题进行修复后,可重新履行入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在平台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据资源应用监测评价报告,对存在浏览量较小、应用情况较差、用户评分较低、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形的资源,及时对资源提供者进行提醒,对长期应用不好的资源采取出库处置措施。平台每年的资源更新率原则上不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如发现平台主管单位明确的其他出库情形,在向平台主管单位报告后,按要求对资源采取出库处置措施,并向资源提供者通报。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平台监管部门建立平台运行监测机制,对平台运行、资源目录及动态调整、资源应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平台及资源的服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平台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导督促平台主管单位、平台服务提供单位以及资源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资源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平台主管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平台监管部门提交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报告。各级平台监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平台主管单位、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及资源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资源建设与应用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